原告:李海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刘雪婷,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刘超威,男,200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清,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知静,女,199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溱,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峰、刘雪婷、刘超威诉被告李知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海峰、刘雪婷、刘超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海峰、刘雪婷、刘超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朱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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