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燕,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超,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原告李海燕诉被告夏超(下称第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14,549.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78元(含第一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36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3,108元、车辆修理费200元、鉴定费900元等合计为11,886元,由被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扣除已支付的636元,余额为3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6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8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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