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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与李淮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清,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淮良,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清与被告李淮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嗣后,李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清负担。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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