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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李清章,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丰台区**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清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清章在其租赁大同市红星美凯龙的专柜内,明知自己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与与受害人刘某甲、辛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签订家具的定销货合同,骗取刘某乙173000;骗取辛某某140000元;骗取祁某某63000元;骗取杨某某68000元;骗取张某某35000元;骗取侯某某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受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章明知自己已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在收到当事人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清章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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