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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灵与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灵,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剑,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灵诉应军军、被申请人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灵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沪0118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李灵以已收到被申请人沈剑支付的借款、诉讼费和保全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剑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剑名下价值2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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