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金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思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即本案原告李某某,系李某某之母。
原告:雍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CHONGSIEWHOE。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雍明诉被告上海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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