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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军与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照军,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思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负责人:郭富华。
  原告李照军与被告葛思君、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照军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照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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