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照武,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蒯佳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
原告李照武与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照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建律师、被告达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照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33.20元,营养费2680元,误工费28,470元,护理费3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外卖配送平台“达达骑士APP”的实际运营商,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通过“达达骑士APP”提出入职申请,通过被告组织的线上培训、实地培训、实名认证、递交健康证明等录用手续后,正式成为一名外卖配送员。原告的工作职责是通过“达达骑士APP”申请配送工作单,完成运单后,根据相应运单的配送费报价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入职方式、日常工作模式、薪资结算方式等可以反映双方之间实际形成劳务关系。2017年11月23日11时15分左右,原告在配送外卖运单时不慎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原告一、二期休息期合计为195日、护理期97日,营养期67日。原、被告协商不成,为保障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达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注册协议》及《培训确认表》,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和被管理或者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原告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对象,在任意时间及地点选择任意商家进行配送,“达达骑士APP”平台不向原告指派订单,被告对原告接单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注册协议》及原告的书面确认,均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及达成劳务关系的合意;4、根据“达达骑士APP”平台的时间及地点记录,涉案事故发生在原告完成订单配送之后,事故原因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摔倒受伤,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5、原告起诉被告无法律依据,原告曾提起劳动仲裁后被驳回,此前也向本院起诉被告后又撤诉。
经审理查明:“达达骑士APP”系达疆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用于为该平台的注册用户提供商户配送需求。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在“达达骑士APP”注册为骑士,骑士类型:自由。“达达骑士APP”注册要求配送员上传身份证,通过平台身份验证,完成相关培训。培训包括常规培训(即新手入门基础、骑士实地培训、一般订单、京东到家订单等),参加相应订单培训才能接该种订单。原告在“达达骑士APP”完成新手入门基础、骑士实地培训(内容包括配送流程、达达骑士赚钱窍门)、一般订单、京东到家培训。2017年6月28日,原告在上海市浦东站点达达签字确认表签名,该确认表载明:本人自愿使用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达达APP,且已经完成在线注册成为注册用户,本人在此保证注册时上传的全部注册资料真实,且本人在此确认已仔细、完整阅读《注册协议》全部内容并知晓相关法律后果,本人同意签署《注册协议》;本人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本人自愿参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于交通法规的宣导,特承诺在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达达骑士APP”内“基本服务规范”包括:准时送达、穿达达服装、标准话术、货物完好、态度良好。“达达管理说明”栏目内容包括接单后未按时取货或未准时完成派送导致商家或者顾客投诉等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骑士权益”栏目内容包括骑士等级对应阶梯奖励、接单权限,配送奖励发放规则、骑士福利等。《注册协议(骑士版)》中载明:1.2用户,是指在达达平台注册并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实际承运人;本协议项下,特指已经注册或使用达达配送平台,且具有完成配送服务之条件和资源的用户;用户依约完成配送订单的,有权根据达达配送平台自商户处获取相应的报酬;任何时候,用户与达达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1.3商户,是指在达达平台发布配送服务需求的,在达达平台显示为配送订单需求方的,具有向货物接受人销售配送货物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或机构。商户应当根据达达平台业务规则及订单信息,向依约完成配送订单的用户支付报酬;3.1达达平台提供的服务为:提供账户信息管理,配送信息浏览与查询、配送交易的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代理配送费磋商与谈判、配送费用代收与代付、交易合同与凭证保管、信用等级评定与披露、交易数据处理、争议调解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交易处理服务;5.1用户可根据自身条件或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达达平台承接配送服务,达达配送平台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审核用户资质及配送服务承接信息,并有权决定相关配送服务承接信息,以及有权决定相关信息被特定或不特定的商户或用户获取;6.8用户履行配送服务获取的佣金由商户提供等。
2017年11月23日,原告李照武注册的“达达骑士APP”账号显示接单,由巫山烤全鱼接货送至仙霞路XXX号中国邮政(仙霞路邮政支局),接单时间为10:58:07,完成时间为11:18:37。原告于当日11时37分报警称送外卖,脚踏空台阶摔倒,接报地址为仙霞路XXX号内。经查,原告李照武发生医疗费35,632.88元。2018年9月3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照武左膝部外伤,损伤后遗症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今后若行二期手术,休息15日,护理7日,营养7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元。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4。事故发生后,原告获得保险赔付25,099.67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照武与被告达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应从工作安排、人身管理以及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认定。工作安排方面,从“达达骑士APP”平台的功能来看。该平台为有配送需求的商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同时将商户的配送服务需求提供给有接单需求的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对于是否接单及接哪家商户的单具有选择权,而非由平台安排或指派接单。因此,在接单过程中配送人员并没有向平台提供劳务并从平台获取报酬的意思表示。而且,《注册协议(骑士版)》也明确约定“用户依约完成配送订单的,有权根据达达配送平台自商户处获取相应的报酬;任何时候,用户与达达配送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人身管理方面,“达达骑士APP”平台对于骑士是否提供配送服务、配送工具、上线时间、在线时长、在线区域、最低接单量等均无要求,配送工作完全由配送人员独立完成,平台对骑士并无人身上的管理和支配。原告主张平台规定了基本服务规范并制定了奖惩规则,所以对骑士具有人身管理性质。被告辩称平台对骑士没有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服务规范等规则系为了平台的管理需要,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而设。本院认为,基本服务规范应理解为平台对用户接入并使用平台服务的基础准入性要求,用户注册时即与平台达成遵守基本服务规范的约定,奖惩规则则是通过调整信息提供范围、违约金结算等方式保障服务规范有效运行的一种手段。基本服务规范的约定目的在于设定平台服务行为的最基础要求,对用户不具有指令性和支配性,不能认定对用户实施了人身管理。
报酬支付方面,根据《注册协议(骑士版)》的约定,配送人员依约完成配送订单的,有权根据达达配送平台自商户处获取相应的报酬。虽然骑士提取配送费用需要通过平台,但该种方式系平台提供的费用代收与代付服务,即商户将配送费用存入平台,由骑士自行从平台提取,无证据证明配送人员完成配送工作后的工作报酬由“达达骑士APP”支付,亦无证据证明平台有权向商户主张配送费用。故无法认定骑士从平台获取报酬。
综上,“达达骑士APP”平台提供的主要是居间服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据此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缺乏合同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照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李照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毕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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