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熙盛,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加羊。
原告李熙盛与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熙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熙盛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项人民币86,415元以下币种相同,包括合同预付款75,000元,代为购买阿里云服务器、苹果开发者账号的费用11,41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9日签订《APP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企朋APP”,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后43个工作日内按原告要求完成APP的全部开发工作并交付原告。然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向原告交付APP软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递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APP开发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对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进行手机勘验,其余证据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8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APP开发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合同约定,一、委托项目: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甲方中文平台,名称“企朋APP”,总建设时间为43个工作日指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以及完整需求文档之日起到乙方发出其制作的中文APP《APP测试版完成通知书》之日止所耗费的时间……四、付款方式,此平台制作费用总计15万,甲方须分三次向乙方付清合同款项。首付50%为预付款为75,000元。APP开发完成,测试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6万元。测试成功后,乙方将平台上线移交给甲方,甲方付完尾款15,000元……六、违约及处理,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者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七、争议解决,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记载被告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弄XXX号。合同所附的保密协议记载,被告法定地址为嘉定区真南路4233弄金逸格林春晓89号。
2017年8月9日,原告通过XX分别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加羊支付宝账户summer转账50,000元、36,415元,商品说明分别为合同款项1、合同款项2。XX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加羊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有:2017年7月27日高加羊微信昵称乘风破浪:您好,欣福科技,高加羊。李熙盛微信昵称熙盛:好的,我叫熙盛,谢谢。高加羊:好的熙总。您有什么进展我们即时沟通。28日李熙盛:高总,我早上跟同事要了一个脱敏的需求文档,需要先发给您看一下吗。做评估应该足够了。李熙盛随即向高加羊发送文件“需求文档.docx”。8月3日李熙盛:您好,我们这昨天商量了一下,确定了框架还是要我们指定的来开发,请问咱们这边能满足吗?高加羊:可以的。8月13日高加羊:麻烦把你的技术架构在发我一下。李熙盛:前端主框架ionic3,angular4,后端主框架nodejs。高加羊:好的,我现在去沟通。8月16日,高加羊发送“app项目进度计划表.doc”。8月31日李熙盛:高总给您发了一封邮件。9月4日李熙盛:高总,周四给您发了一封终止合作的邮件,您有时间看一下。有时间了请给我回个电话,谢谢。之后李熙盛表示:“高总,昨天给您打电话没有接,今天有空了吗?”“我们前几天很多次催您让开发赶紧到位,一直也没有到位,大上周您还专门来了一次,可是后面还是没有进展。我们专门发了正式的停止合作的邮件,您这边还是没有对我们表示任何的歉意和解决问题的说法,更没有收到任何联系和电话,咱们这边是不是对我们项目是不是已经有一点过分了?您有时间还请跟我们联系一下可以吗?”“向您发送了一封重要邮件,请您查收并及时回复。”对此,高加羊未予以回复。
群名为“企朋APP”的微信群人员有高加羊、张丽、李熙盛、邱杨阳、XX等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有:8月9日高加羊:2016欣福最新合同APP开发合同212.6.doc,大家好,我是这次项目负责人,大家如果有需要我这边协助我这边尽力配合。8月10日,原告方人员邱杨阳:今天张丽只来了几个小时,做了两个页面。而且都和我们想要的效果差的很远。要在本周内结束UI的目标还很艰巨。希望高总这边能够协调一些这方面的问题,另外我们的需求已经明确。周一开发进场进行环境搭建,需求对接,开始开发是肯定没有问题的。高加羊:嗯,我知道,我让产品经理回来跟她一起梳理需求来了。8月15日李熙盛:@高加羊,您帮忙购买空间的时候跟我说一下,我把阿里账号给您。8月22日9:55,高加羊:麻烦问一下,你们那边技术架构用的什么?李熙盛:前端要求是在lonic3,AngularJs4和Cordova基础上,后端要求是在NodeJS框架上,数据库Mongodb。XX:这个高总清楚的,当时约定好的按我们的框架要求开发。同日17:56,XX:高总,这就不是合作的态度了,事情都没聊清楚就挂电话呢@乘风破浪。
2017年9月21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按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弄XXX号寄发律师函,主要内容有:如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前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开发完成的企朋APP软件,原告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的全部款项共计86,415元包括合同预付款项75,000元,代为购买阿里云服务器、苹果开发者账号的费用11,415元;并返还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交通费损失500元。经原告查询,该函件9月22日收件人要求延迟投递,25日因名址有误被退回。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向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涉案合同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涉案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时间为43个工作日,从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以及完整需求文档之日起到被告发出其制作的中文APP《APP测试版完成通知书》之日止所耗费的时间;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次日原告人员邱杨阳在微信群“企朋APP6”中反映被告人员张丽只来几个小时,做了两个页面,要在本周结束UI的目标还很艰巨。对此高加羊回复让产品经理与开发人员梳理需求。由此可见,8月9日被告已经收到预付款和需求文档,故软件开发期间应从8月9日开始计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即应于2017年10月初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企朋APP开发义务,但原告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原告至2017年9月已无法与被告联系。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于10月12日交付开发完成的软件,否则将解除合同。但该律师函在被告要求延迟投递之后又因名址有误被退回。而之后,原告均不能联系到被告,被告亦未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并交付开发软件,因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在案证据表明原告亦于2017年9月4日通知被告终止合作。据此原告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涉案合同还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交通费的主张,因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熙盛返还软件开发费人民币86,415元;
二、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熙盛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熙盛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7元,由被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易嘉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记员: 杨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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