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燕,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静蓓,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荣芳,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宪雯,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蓓,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沈静蓓、孔荣芳、孔宪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静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静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于 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