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燕与沈静蓓、孔荣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燕,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静蓓,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荣芳,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宪雯,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蓓,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沈静蓓、孔荣芳、孔宪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静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静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于  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