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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东与郭晓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09执异1号案外人:周要田,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案外人:赵绍国,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爱东,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英,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辉,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英,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李爱东与郭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要田、赵绍国于2018年1月12日对案涉树木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要田、赵绍国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执5502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滦南县西曾线、沿海高速、西曾连接线、杨柏线两侧绿化带内树木,从形式上看是郭晓辉从滦南县林业局承包,事实上是二申请人投资承包,所有承包费由二申请人交纳,郭晓辉并没有出资,其也不是林木所有权人,故案涉林木所有权人应为二申请人。综上,执行机构的查封行为侵害了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撤销(2017)冀02执550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涉林木的查封。执行申请人李爱东称,郭晓辉与滦南县林业局签订的《滦南县通道绿化林权流转(承包)合同书》,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林木所有权人应为郭晓辉,因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出的查封裁定正确;案涉绿化带经营承包费由郭晓辉交纳,二申请人称由其二人交纳不符合事实。被执行人郭晓辉称,其与滦南县林业局签订的《滦南县通道绿化林权流转(承包)合同书》,案涉绿化带经营承包权归其所属,绿化带内林木归其所有,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出的查封裁定正确;案涉绿化带经营承包费由其交纳,二申请人称由其二人交纳与事实不符。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原告李爱东与被告郭晓辉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据被告郭晓辉与滦南县林业局签订的《滦南县通道绿化林权流转(承包)合同书》及双方诉辩、自愿调解意见,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冀0209民初286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晓辉自愿以其自滦南县林业局承包的位于滦南县西曾线、沿海高速、西曾连接线、杨柏线两侧绿化带内的树木抵偿原告李爱东的借款2480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履行。二、被告郭晓辉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金额2480000元月利率2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滦南县通道绿化林权流转(承包)合同书》由甲方滦南县林业局(发包方)与乙方郭晓辉(承包方)签订,由郭晓辉取得合同书约定四至绿化带承包经营权,该《合同书》就承包方式、范围四至、承包费数额及交款方式、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另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执行申请人李爱东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冀02执5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晓辉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滦南县西曾线、沿海高速、西曾连接线、杨柏线两侧绿化带内的树木。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同日作出对唐山市滦南县行政审批局的(2016)冀02执55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均履行了相应的送达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人周要田、赵绍国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其法律地位应为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案涉《滦南县通道绿化林权流转(承包)合同书》系被执行人郭晓辉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滦南县林业局签订,郭晓辉作为合法承包人自该《合同书》成立生效后取得案涉绿化带经营权,享有绿化带林木所有权;另,案外人异议中,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应依据物权公示主义和权利外观主义原则进行审查,案涉绿化带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虽未经相应的权属登记,但《合同书》中已经载明承包人为郭晓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郭晓辉应为案涉林木权利人。综上,案外人周要田、赵绍国不具备足以排除(2016)冀02执5502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要田、赵绍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韩叶清人民陪审员郑世金人民陪审员孙才昌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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