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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栗海某与陆某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栗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152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三路152弄3栋2号102室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陆某某、周某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三路152弄3栋2号102室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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