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华,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松,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河苑30-32-1201至1216。
法定代表人:杨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
第三人: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淄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华与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爱华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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