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爱华与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爱华,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松,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河苑30-32-1201至1216。
  法定代表人:杨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
  第三人: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淄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华与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爱华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张  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