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张海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白某、张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白某、张海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被告刘某某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白某、张海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20000元(其中11000元的交付方式为原被告要求法院将冻结原告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00元扣划交付给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20000元。
二、如被告刘某某未能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李某某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欠款总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刘某某自愿给付原告李某某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白某、张海亮对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45元,由被告刘某某、被告白某、被告张海亮共同负担600元(2019年6月18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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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郭淑仙
书记员: 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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