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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毛国忠(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李某
王某某
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
张勇(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010988490。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010644611。
委托代理人张勇,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4171013074。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成亮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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