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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与孙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爽。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辉。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79180462Y。
负责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爽与被告孙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保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爽及委托代理人娄志强,被告孙辉,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七、八、九、十、十二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孙辉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7.3K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徐昊亮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爽及冀F×××××号车乘车人张怀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定公交认字(2015)第1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辉承担全部责任,徐昊亮、张怀娜及原告李爽无责任。
三、医疗费:28273.43元。
1、原告李爽在定兴县医院急救支付医疗费824元。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住院1天,经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为:继续专科住院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3037.3元。
3、高碑店市时氏济民医院住院22天,经诊断为左肱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22712.13元。
4、高碑店市医院(血库)1700元。
四、后续治疗费:60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住院23天=2300元。
六、营养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住院23天=2300元,被告认可每天50元。
七、误工费:原告主张月工资5000元÷30天×168天=28000元。被告称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原告伤情,误工时间计算100天。
八、护理费:原告主张徐昊亮月工资5700元÷30天×住院23天=4370元。被告仅认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九、××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20年×10%=22102元。被告主张按事故发生时的2015年标准10186元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及被告孙辉主张5000元,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认可3000元。
十一、鉴定费:1400元。
十二、交通费:原告主张1700元,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认可800元。
十三、保险情况:被告孙辉驾驶的冀F×××××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项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项下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
十四、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101445.43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
关于原告李爽损失数额,依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核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28273.43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鉴定费14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金额,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鉴定费系为查明原告伤残等级情况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花费,被告应予赔偿。
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数额偏高,以每天50元为宜,每天50元×住院23天=1150元。
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中软智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均加盖了单位公章,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经审查,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原告月工资收入为4100元,原告主张按5000元计算,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时间,原告主张自事故发生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16年3月21日)为168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误工费为月工资4100元÷30天×168天=22960元。
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交的北京宏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表、银行明细、劳动合同均加盖了单位公章,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李爽的男友徐昊亮月工资收入为5011元,予以确认。故护理费为月工资收入5011元÷30天×住院23天=3841元。
关于××赔偿金,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河北省统计部门已经公布了2015年度统计数据,原告主张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要求赔偿5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交的票据均系正式票据(1700元),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李爽损失数额为医疗费28273.43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150元、误工费22960元、护理费3841元、××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700元,合计94726.43元。上述损失,在冀F×××××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由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予以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爽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计94726.4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9元,由原告负担161元,被告大地财险保定公司负担21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齐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高 松

书记员:马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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