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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丁某和原告李某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7月26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款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金额500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7日,年利率为24%,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原被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金额500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还款时间2017年1月27日,年利率为24%,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原、被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以上审理事实,有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和转账记录在案佐证。
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丁某通过借贷宝要约借款,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李某承诺并出借,合同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自2016年7月26日至履行完毕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先本院递交上诉状,宾干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赞改

书记员:聂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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