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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光、郑锋与夏爱兵、郁瑞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玉光。
  原告:郑锋,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奇锋,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爱兵。
  被告:郁瑞芬。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妹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光、郑锋与被告夏爱兵、郁瑞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玉光、郑锋于2019年3月5日以案情有所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玉光、郑锋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光、郑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光、郑锋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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