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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荣(系原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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