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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川与杨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玉川,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道江,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玉川与被告杨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道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上海申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7年9月15日,原告汇款200,000元给被告订购帕萨特车辆;2017年12月1日,原告又汇款200,000元给被告订购大众途观车辆,后被告既未还款亦未交付车辆。被告于是向原告表示将前述两笔汇款转作借款,并于2018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9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道江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12月1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两笔共计400,000元,每笔200,000元。
  2018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因缺资金向李玉川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上述款项承诺最迟2019年1月1日前偿还,付该款项6%年利率。”
  审理中,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名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400,000元虽系原告向被告订购车辆的款项,但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时,已转化为借款,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道江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道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玉川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杨道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玉川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7,300元,公告费计560元,均由被告杨道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侯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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