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李彩霞(系李玉得之妻),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槐树乡人才交流中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斌,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玉得因与被申请人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玉得申请再审称,在二审审理期间,李玉得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李玉得在城镇日常生活及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原审法院根据农村赔偿标准判决错误,本案应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诉讼费数额计算错误。李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交意见称,李玉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居住及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裁定驳回李玉得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得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用以证明其在城镇日常生活、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相应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二审法院据此未予采纳,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参考李玉得伤残等级,核定系争残疾赔偿金数额,于法不悖。二审法院就本案诉讼费用的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玉得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得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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