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芹,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张惠琴,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玉芹与被告张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李玉芹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秋竹802弄47号1202室,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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