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玮珉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名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玮珉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玮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佳,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名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文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玮珉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玮珉公司)与被告昆山名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师联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玮珉公司诉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名师联室内设计分享网页(网址:www.360msl.com)以及公众号“名师联设计商城”(微信号:shineishejifenxiang)上擅自使用了李玮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设计方案、效果图、平面图等著作权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且高价销售涉案作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李玮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李玮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名师联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传播;2.被告名师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名师联公司承担。
  被告名师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适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江苏昆山,侵权行为发生地也不在上海,因此本案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已初步举证被告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实施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巨鹿路XXX号加顿商务中心东楼8303室,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山名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昆山名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胡全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