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玲,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正玲,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李玲与被告蔡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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