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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与蔡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玲,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正玲,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李玲与被告蔡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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