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燕,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玲娟、李兵、刘锦秀、李根雪因与被申请人李林秀、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46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玲娟、李兵、刘锦秀、李根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玲娟、李兵、刘锦秀、李根雪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玲娟、李兵、刘锦秀、李根雪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李博雅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费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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