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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与上海诺狮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琳,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狮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婴花,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艳,女。
  原告李琳与被告上海诺狮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琳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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