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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霞与王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李瑞霞
王志江

原告李瑞霞,退休职工。
被告王志江,农民。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下欠43268元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江归还原告李瑞霞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2日,其中3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10000元按月息3分计算;扣除已给付的6100元。
二、被告王志江归还原告李瑞霞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王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江归还原告李瑞霞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2日,其中3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10000元按月息3分计算;扣除已给付的6100元。
二、被告王志江归还原告李瑞霞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王志江负担。

审判长:孙秀荣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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