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
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景县黎阳双语学校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住所地:景县董仲舒路248号。
负责人:陈吉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章龙。
委托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县黎阳双语学校。
负责人:陈立荣,该学校校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景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景县黎阳双语学校(以下简称黎阳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毅、被上诉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章龙、委托代理人左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黎阳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复述了上诉、答辩理由,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不慎自己伤到左眼,到学校医务室检查,医务室工作人员检查后根据被上诉人李某的症状,仅是建议其留校观察,如无好转再去外面医院看看。被上诉人黎阳学校既未将被上诉人李某送至医院诊治,也未通知其家长,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被上诉人李某左眼失明。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上诉人黎阳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被上诉人黎阳学校在上诉人景县保险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故赔偿责任应由景县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不慎自己伤到左眼,到学校医务室检查,医务室工作人员检查后根据被上诉人李某的症状,仅是建议其留校观察,如无好转再去外面医院看看。被上诉人黎阳学校既未将被上诉人李某送至医院诊治,也未通知其家长,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被上诉人李某左眼失明。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上诉人黎阳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被上诉人黎阳学校在上诉人景县保险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故赔偿责任应由景县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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