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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皓明与严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国华,男,1977年2月3日出生。
  原告李皓明与被告严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皓明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月利率1.25%,借期为12个月。原告将被告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至今仅归还45万元及相应利息,仍有55万本金及2019年10月的利息未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未履行,故起诉。被告严国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诉讼中,双方确认被告尚欠本金为55万元,利息给付至2019年9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国华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于每月20日归还原告李皓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按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为1.25%的利息;
  二、如被告严国华未按照上述第一条履行,则原告李皓明有权于次月一并就剩余本金及按剩余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
  三、被告严国华于2019年11月15日给付原告李皓明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李皓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各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被告严国华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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