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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康与沈阳金博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益康,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沈阳金博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格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金博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格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益康与被告沈阳金博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博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李益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益康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益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李益康负担。
  

审判员:顾国庆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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