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益康,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沈阳金博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格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金博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格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益康与被告沈阳金博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博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李益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益康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益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李益康负担。
审判员:顾国庆
书记员:吕燕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