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益明,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金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芝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明诉被告仙居县金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计1,713.5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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