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殴打原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8385.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打原告的出租车到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居住地,因为打车钱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动手对原告进行殴打,当场将原告打伤。次日,原告到滦平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外伤后神经官能症性反应;2、面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37天,好转出院。此案发生后,滦平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调查,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滦公(新)行罚决字[2017]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对于原告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没有给予赔偿。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189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00元,营养费740.00元,护理费7400.00元,误工费74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手机损坏损失1600.00元,丢失现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乘坐原告李某某私家车到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因原告李某某找钱的数额发生争执,被告陈某某用右手打了原告李某某面部左侧太阳穴部位一下,原告李某某受伤。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构成侵权,被告陈某某存在过错,原告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陈某某的过错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害后果,被告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纠纷发生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方发生争执,原告李某某骂了被告陈某某一句,对纠纷的发生原告李某某亦存在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在纠纷发生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减轻赔偿30%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89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00元、护理费3700.00元、误工费6137.26元、交通费200.00元等损失合计13783.00元中的70%,即9648.10元,此款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5.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刚
书记员:杨艳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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