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寅。
委托代理人: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宦国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二村43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360109172X。
本院于2014年3月31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李某提出书面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全能激光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61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宦国瑞银行存款495612元的冻结。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李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