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祖跃,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烨,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雅菊。
申请人李祖跃与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祖跃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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