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洪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周某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秀娟诉被申请人李平凡、祁红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洪秀娟申请,本院曾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9188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凡、祁红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陆雪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XX号XXX幢XXX室的房产;三、查封殷安建、朱莉、殷伟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2018年4月30日,李平凡去世。本案再审审理中,洪秀娟撤回了对祁红娣的起诉。经申请人洪秀娟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再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洪秀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的房产;二、解除对殷安建、朱莉、殷伟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现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平凡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平凡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陆雪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XX号XXX幢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洪秀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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