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福星与郝某某、吕建宁、吕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福星,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全,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吕某甲,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暨被告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系吕某甲之父),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原告李福星诉被告郝某某、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全、被告郝某某、被告暨被告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福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郝某某、吕某甲、吕某乙赔偿经济损失49539.61元。2、由被告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郝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阜山镇南院邮政局门外时与被告吕某甲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吕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失控后撞伤原告,二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被告郝某某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但认为原告要求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18时5分许,被告郝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招远市阜山镇南院邮政局处时,摩托车与被告吕某甲由北向东骑行的自行车相刮,致使自行车失控后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李福星撞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福星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医疗费10677.61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李福星个人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李福星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李福星伤后误工时间为5个月。3、李福星伤后护理时间为2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原告花鉴定费2300元。
另查明,原告李福星系农民身份。2015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930元,招远市护工工资为1600元/月。被告郝某某驾驶肇事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审理中,被告吕某乙表示虽然被告吕某甲在本次事故中亦受伤,但放弃要求被告郝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及交通费单据、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福星受伤,事故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福星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某甲在发生事故时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机动车,但其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李福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郝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被告郝某某及被告吕某就两方按责任分担。原告李福星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600.61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12930元/年×20年×10%)、交通费酌定1500元、误工费5388元(12930元/年÷12个月×5个月)、护理费3074元(53元/日×2人×8日+53元/日×52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鉴定费2300元。以上损失应由被告郝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误工费5388元、护理费3074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48122元。余医疗费60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共计840.61元,应由被告郝某某、被告吕某乙各负担50%即420.30元。综上,被告郝某某应赔偿原告李福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542.30元,被告吕某乙应赔偿原告李福星经济损失420.30元。被告吕某乙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李福星经济损失48542.30元。
二、被告吕某乙、吕某甲赔偿原告李福星经济损失42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被告吕某乙、吕某甲负担11元,被告郝某某负担1013元,原告李福星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涛

书记员:徐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