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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玉与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福玉,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李福玉与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福玉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福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福玉负担。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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