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华。
被告:卢健松。
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宋华、卢健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李秀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秀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梅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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