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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峰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系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2号户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刘氏家具批发店,经营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2号,住济阳区曲堤镇徐家村***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中心幼儿园教师,住济阳区曲堤镇东街****号,系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4号户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福盈门家具店,经营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4号,住济阳区垛石镇太平官庄村***号。
被告人李秀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池家村党支部书记,住济阳区曲堤镇池家村13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峰犯放火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被告人李秀峰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峰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东侧沿街房经营“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该店北侧依次为“福盈门家居”店和“刘氏家具批发”店,“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后院东侧院墙外有一向北延伸的巷道,巷道内有同村村民李某甲种植多年的数棵杨树,巷道周边为其他经营业户及村民住宅。2018年5月14日13时30分许,李秀峰因认为李某甲所种杨树影响其店面采光等琐事,便产生将杨树烧死之念,在后院东墙根前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扔至墙外巷道内后离开现场。不久火势蔓延至“福盈门家居”店和“刘氏家具批发”店,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刘氏家具批发”店损失价值人民币543117元,“福盈门家居”店损失价值人民币842906元,安某某房屋受损修复价格人民币100931.32元,石某某房屋受损修复价格人民币139067.21元,郭某某房屋受损修复价格人民币243374.60元,并计人民币1869396.1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秀峰赔偿安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安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3年前后,其在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秀峰家具批发”店东侧胡同内种植了20余棵杨树。约30年前,李秀峰的父亲曾承包过村里的鱼池,其不记得与李秀峰家是否闹过矛盾,即使有矛盾也可能吵过架,过后就没事了。
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0号门头房业主,2018年5月14日该门头房因着火受损。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2号门头房业主,2018年5月14日该门头房因着火受损。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经营“刘氏家具批发”店,2018年5月14日13时40分许,其与妻子孙文霞在该店二楼见南邻居王某某商店后院着火了,其提着一桶水到东侧胡同处见王某某家后侧排风扇处着火了,地上树叶引燃了一大片,其泼了一桶水,回去时火已经很大了,引燃了其店铺,其损失约50万元。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丈夫白升荣在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经营“福盈门家居”店,2018年5月14日13时50分许,其在该店2楼洗衣服时北邻居男老板刘某某打来电话称一楼着火了,其到一楼发现火已经着起来了,楼后接棚下家具也着火了,其拨打了119和110电话报警,邻居帮着从屋里抢救出一些家具,店内一楼展厅约90万元成本的家具烧坏了,二楼东侧卧室也烧了,室内物品价值1万余元。其听说东墙外胡同树林先着了火,树林里有较厚的落叶和乱树枝及他人丢弃的破烂衣服。
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4号门头房业主,2018年5月14日该门头房因着火受损。
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阳区曲堤镇池家村村民。2018年5月14日中午,其与李月翠见王功义家西侧过道里杂物着火了,当时火势较小,她们即喊人前来救火,后见火势变大,西边沿街房门市也着火了。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李秀峰之父。2018年5月14日中午,同村村民李月翠来其家中称李秀峰店铺东侧胡同着火了,其赶到现场见胡同内火势非常大,有一男子提着水桶灭火,其即电话通知了李秀峰。
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南侧经营“富全实木家具”店。2018年5月14日13时50分许,其见“福盈门家居”店着火了,“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关着门,其电话告知李秀峰,后李秀峰前来参与灭火。
10.公安机关制作的K3701250009992018050006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补充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东侧沿街门头房“刘氏家具批发”门市和“福盈门家居”门市,“福盈门家居”门市和“刘氏家具批发”门市南北相邻,南邻“秀峰装饰材料批发”门市。沿街门市为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刘氏家具批发”门市和“福盈门家居”门市楼房东侧后院都用彩钢瓦建成简易房作为展厅和仓库,门市楼房均边火烧损,室内物品过火损毁,后院彩钢瓦建成的简易房过火坍塌损毁。“秀峰装饰材料批发”门市和“福盈门家居”门市与张娜住宅间夹道南端村民住宅堵死,夹道南北长24.6米、南端宽6.5米、北口宽4.5米,“秀峰装饰材料”门市后院有一单扇门与夹道相通,夹道内生长有杨树,地面为生活垃圾、树叶等杂物,夹道内地面杂物过火,南端较北段过火程度轻,“秀峰装饰材料”门市后院单扇门处有大小不一四处不相连的过火面。“秀峰装饰材料批发门”市厨房内菜橱靠墙夹缝有一成团白色塑料方便袋,后院东南角是厕所,厕所北东院墙上即是通往院外过火夹道的单扇门,单扇门北东墙根下有一狗窝,该处东院墙高2.35米,单扇门西侧地面70×37厘米范围内有点片状熔融树脂,其范围内有一末烧融的红色塑料薄膜残片。
11.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1初步勘验。“福盈门家居”店起火房间为砖木结构,房子过火情况一层整体燃烧,二层边火较轻,后院完全燃烧,后院搭建彩钢板处被烧塌,“福盈门家居”店北侧商铺过火情况一层南重北轻,二层边火较轻,后院完全燃烧,该单位也利用后院围墙围合储存家具,仓库后院搭建彩钢板处被烧塌。“福盈门家居”店南侧商铺过火情况一层外装饰部分烧损,二层过火较轻;2细项勘验。经勘验,“福盈门家居”店南侧过道上方抹灰层大面积脱离,不能分辨轻重情况,南部房间内吊顶东侧吊顶脱落严重;3专项勘验。现场调取了监控视频录像,录像时间显示2018年5月14日14时17分30秒开始,东侧外墙上方搭建的彩钢板墙上,有一些店主自行做的两排直径一厘米通风孔处,开始出现明显变化,持续了55秒后,于14时18分开始,右上方排气扇处,开始出现烟气,后通风孔明显变暗,随后光线恢复正常,从排气扇、吊顶等处开始出现熔珠滴落,内部开始起火。勘验东部巷道处,为三家店面共用,三家店面均有后院,均有后门通向巷道处,巷道南侧为墙,东侧为住户,巷道内堆放生活垃圾处、有杂草、五六棵大小不同的树木,南侧地面杂草有过火痕迹,烧痕之间互相有断点存在,部分树木根部碳化严重,巷道中部、北侧地面碳化严重。
12.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消防大队制作的《事故消防技术调查报告》证明:2018年5月14日13时53分,银河路中队接报告称济阳区堤镇强镇路富强街一商铺起火,中队接警后出动3车21人赶赴现场,经现场侦查起火为二层楼房及楼后建筑,边火面积440平方,无人员伤亡。中队双干线3支水枪进行灭火,16时54分火势扑灭。1起火部位认定。认定起火部位为福盈门后院外巷道;2起火时间认定。经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查看“福盈门家居”店监控视频得知,该火灾起火时间为14时17分之前,14时左右;3起火点认定。认定为巷道南侧。依据为: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巷道南侧枯草地面有多处大小不等不连续的新鲜烧痕,可以推断,在“福盈门家居”店起火前不久,存在人为点燃的行为。发现有五六棵半枯死树木,根部明显有烧痕,可以推断,树木为之前根部堆放可燃物燃烧导致枯死。
13.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0号门头房房主安某某,112号门头房房主石某某,租赁户均为刘某某,经营店面为“刘氏家具批发”;济阳区曲堤镇强镇路富强街114号门头房房主郭某某,租赁户为王某某,经营店面为“福盈门家居”。
14.济南市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济阳价认定[2018]70号、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刘氏家具批发”店内被烧毁家具及物品价值543117元;“福盈门家居”店内被烧毁家具及物品价值842906元。
15.山东国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制作的[2018]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建筑物的修复参考价格为:110号房屋房主安某某为100931.32元、112号房屋房主石某某为139067.21元、114号房屋房主郭某某为243374.6元。
16.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材料证明:2018年5月14日14时许,王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其“福盈门家居”店着火。经自救和消防大队扑救将火灾扑灭,经被害人初步统计,“福盈门家居”店损失90余万元,“刘氏家具批发”店损失40余万元,无人员伤亡。为查明火灾,公安人员会同消防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根据起火点处生活垃圾数量、散落状况及当日天气情况、气温等原因分析认为起火点位置发生自燃的可能性极小,合理怀疑有人为可能,对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进行分析研判发现,“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主李秀峰在火灾发生前回到该店内,在李秀峰离开店铺后不久发生火灾,结合现场起火点位置在李秀峰店铺墙外并向“福盈门家居”店和“刘氏家具批发”店方向蔓延的情况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公安人员认为李秀峰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下午,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李秀峰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李秀峰开始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将各种证据摆给李秀峰,突破了其心理防线,李秀峰如实供述了放火的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经现场取证,提取到李秀峰所述在其院内点燃方便袋后的滴落物。
17.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5月15日,李秀峰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秀峰装饰材料批发”店东院墙根处是其点燃方便袋,后将方便袋扔到墙外的地点。
18.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8年5月15日,李秀峰带领公安人员在辨认作案现场时经过“秀峰装饰材料批发”门市大厅,指认大厅靠近后门桌子上的打火机即为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公安机关将该打火机扣押,经李秀峰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放火时使用的工具。
19.被告人李秀峰供述:其10余岁时,家里承包了门市东墙外向北的水湾,父亲在该处养鱼,有一天家里养的鱼被药死了,因李某甲家里条件好,但常欺负人,父亲怀疑是李某甲所为,但没有证据,此事在其心里留下阴影,其一直想找机会报复。其门市东墙外的数棵杨树为李某甲所栽,每天上午都遮住其院里阳光,其即产生将李某甲所种杨树烧死之念。2018年5月14日13时40分许,其从外面吃饭回来,见到院墙外李某甲所栽杨树,决定要将树烧了,从厨房内找了一个方便袋,从门市部拿了打火机,在东院墙根处将方便袋点燃,当时方便袋往地上滴油,其扔到东墙外。院墙外胡同地面有树叶和垃圾,院墙往北为“福盈门家居”店和“刘氏家具批发”店的东墙,东侧墙为王功义家院墙,南侧墙为王青方家北屋后墙。其锁了门驾车离开,先到池家村给妻子送钥匙,后驾车前往曲堤镇政府途中接到父亲李某乙电话称门市东侧胡同着火了,其知道是其点的火着了起来,心想正好烧了李某甲的树。门市南邻居周某某给其打了数个电话,其一开始未接,后接电话后听说房子烧着了,其驾车返回见北邻居两家家具店都着火了,火势很大,后消防车前来将火扑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被告人李秀峰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数额,系以进货总价值计算,未扣除出售货物价值的问题,经查,首先,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答辩称,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进货总价值,而是扣除出售货物后的价值;其次,各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鉴定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吻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数额应予采信。据此,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述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峰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秀峰意图焚烧他人杨树,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秀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的数额依照相关鉴定意见予以确定。根据李秀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秀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秀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67.2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311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3374.6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42906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玉洲
审判员 赵从明
审判员 瞿守印

书记员: 陈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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