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2019年8月16日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健
书记员: 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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