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芳,女,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文君,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秀芳与被告洪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秀芳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秀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芳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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