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03执异36号案外人:李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开平区税东里税务庄钢厂楼********号,身份证号×××。案外人:李天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南区福乐园*****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203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作出了(2017)冀02执20268号执行裁定书,现案外人李彤、李天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彤、李天龙称,李某某与李素娟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系二人婚生子女。李素娟于2010年7月11日因病去世。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房产购置于1997年,属于李某某与李素娟的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产权属于李素娟的个人财产。贵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并未判令李素娟及案外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外人认为,在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中,(2017)冀02执20268号执行裁定书有误,虽然李素娟去世后,上述房产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但案外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财产份额的权利,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没有明确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不应强制执行案外人依法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故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李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进行了查封,并作出(2017)冀0203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78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20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进行价格评估。另查明,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现案外人李彤、李天龙以诉争房产属于其父母李某某与李素娟共同财产、李素娟去世后其二人有权继承李素娟的房产份额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唐山市路南区文南楼4号楼、5号楼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认为,(2017)冀0203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李彤、李天龙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彤、李天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郭丽审判员田海川代理审判员赵玲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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