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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明与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立明,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立明与被告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被告徐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裁定驳回被告徐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徐峰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李立明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李立明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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