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章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代理人:李娥子(系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认定李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将申请变更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诉申请人李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法院已经受理。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申请人及家属两次找被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均表示没有向法院起诉申请人。
另外,商庄村村民都知道,被申请人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话语不清,逻辑混乱,表达能力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李娥子称,在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认可申请人陈述李某某的精神状况,对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无异议。
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确认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确认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长:贾慧哲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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