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素林,女,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奚燕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林诉被告上海学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