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艳,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炜峰,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朱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红艳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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