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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与朱炜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艳,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珈铭,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炜峰,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诉人李红艳因与被上诉人朱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5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红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李红艳、朱炜峰双方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真实发生,并未涉及到犯罪,应由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朱炜峰辩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正确,要求维持一审裁定。
  李红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朱炜峰偿还李红艳借款本金94,000元;判决朱炜峰偿付逾期利息(以94,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朱炜峰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李红艳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红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故本案可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红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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