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英,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东,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英与被告朱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律师、沈国勇律师,被告朱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在XXX学院就读因而认识。2018年1月19日,被告微信邀请原告一起投资拍卖房资产包,被告介绍该资产包里有十七套房子,拍卖房不限购、无风险等。并告知原告要成立基金,专注拍卖房资产包投资,邀请原告做股东。2018年1月25日,被告告知原告先成立资产公司,再注入资金。2018年2月5日,被告告知原告分二步走,先拿资产包、再变更。期间,被告一直强调可以低价拿房。2018年2月8日,原告签署增资协议,增资150万元至上海契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契樊公司”),原告以为这是被告用于收购房产资产包的基金公司,但被告提供转账的银行账户为被告个人账户。2018年2月9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50万元,并注明用途为“上海契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股东款。”此后,被告未兑现其承诺,原告未拿到房子或分红,甚至本金也收不回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转账给原告20万元。此后,原告经调查得知契樊公司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该公司至今未进行房产资产包的投资经营,原告给付被告的150万元并未实际认缴至契樊公司,原告以为签署投资协议并付款后就拥有基金公司股份,公司购买资产包,原告拥有对应的25%权益份额。在被告的承诺一再落空后,2019年5月25日,原告还曾请求转让契樊公司股份,被告未予以回应。至于被告在本案审理中提及的资产投资,原告并不知情,被告提交的“契樊股东群”微信聊天记录中只有三个人,契樊公司有四个股东,该群无代表力,群里发送的分配清单也很模糊,没有原告签名,当时被告说执行款到位了,拉了微信群说分配利益,款项如何来的原告不清楚。对被告转账给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被告代理人所做的股东调查笔录均不认可。被告现在陈述的投资项目与当初承诺的投资不同,原告无法得知被告收到涉案款项后真实的用途,原告认为被告未专注于其当初承诺的资产包投资,双方未产生真实的合作关系,被告占有130万元无合法理由,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占有行为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即便将涉案款项投资到其他项目中,并不能说明原告变成其他项目的投资人,被告很有可能是欺骗原告,以投资拍卖房为借口让原告先投资契樊公司,但该公司从未正常经营过,被告将涉案款项挪作他用,属于不当得利,以此要求被告返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契樊公司公示信息。
被告朱卫东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涉案款项系原告投资到契樊公司的投资款,不是借款,也不是不当得利。被告曾想邀请原告加入一个基金公司,但最终未成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过房产资产包,但与涉案150万元无关,原告系偷换概念。原、被告协商涉案150万元投资至契樊公司,但实际转入被告个人账户,是因为考虑税收问题,契樊公司四个股东一致同意以被告名义购买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产包。原告投资契樊公司是为了购买债权资产包,契樊公司四个股东共投资600万元,购买了价值6000万元的资产包,被告收到涉案款项后分数笔转账给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资产包,该资产包涉及100多个案件,因此进展缓慢。被告曾垫付20万元给原告,该笔钱款性质待股东对账后确定。现原、被告对涉案款项的投资方向理解不同,但无论是购买房产资产包还是其他资产包,都不属于被告不当得利。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调查笔录、转账凭证。
经审理查明:契樊公司2018年2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写明:契樊公司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600万元。自然人股东陈云丽新认缴50万元,自然人股东朱卫东新认缴140万元,新自然人股东李红英新认缴150万元,新自然人股东乐波新认缴60万元。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陈云丽,出资额60万元,出资比例10%;朱卫东,出资额330万元,出资比例55%;李红英,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25%;乐波,出资额60万元,出资比例10%。
2018年2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50万元转至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回单“用途”一栏写明:上海契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款。
原、被告2018年1月至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为:被告:那天看了一个资产包,好便宜,有17套房子。原告:如果有合适的房子,钱也有的,多的没有,一两百万可以想办法。……被告:我今年几个好朋友一起准备成立一个基金,专注投资,处理不良资产包。邀请你成为股东。……被告:房子的资产包拿好了,明天所有的资料可以到手。我那个房子的资产包拿好了,你自己喜欢的房子你自己先看,看了以后我们要着手动了,准备二月初的时候就启动了。我们反正先成立一个资产公司,然后把资金注入进去,然后看怎么弄。喜欢的房子先让你第一个看。原告:那我明天要一起过去吗?挑房子要我老公一起。被告:不用一起过来,我明天把全部资料,抵押房产证的资料全部可以拿到,然后你们拿回来,你自己慢慢选吧,你看中哪套房子,我们后面准备拍。……被告:那个18亿的资产包,今年花半年时间搞定。……2018,让你们每人挣千万。后期我们会发起成立基金会。……先把这几个资产包处置好,给我半年时间,让你的业务翻番。……那分两步走,先拿资产包,再去变更。……今天资产包的谈判非常顺利,节后如果成交,立马就可以分红了。……那个18亿的资产包,今年花半年时间搞定。……被告:江景房6万左右,市场价16万-20万左右,我负责给你们二家人家赚钱买房,争取今年搞定。原告:进度可以这么快吗?被告:应该可以,把这几个资产包处置好就OK,我把重心调整一下,主攻资产包。今天去看了二套房子,都很赞。原告:开始运作了吗?先转手两个资产包,是信用包吧。被告:一个信用宝。后续的房子拍卖可能也会落在你的名下。不能集中在一个人头上,避房产税,今年有把握让你们都换房。
2019年1月3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原告20万元。
2019年5月25日,原告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股份转让通知函,内容为:各位股东:鉴于我家目前的状况,经济十分困难,因此,我在契樊的股份需要转让出去。如果你们各位股东有需要的,我可以优先转让给你们,如果你们不需要,请给我一个回复,我再把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朋友,到时大家办个手续,特此通知。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冻结被申请人朱卫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对涉案款项是否应以被告名义进行投资、应投资至何种项目、被告是否实际进行了投资行为等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向被告交付系争款项并非基于错误交付,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明显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被告获得系争款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现原告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款项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红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申请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红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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