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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建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孙素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建明、第三人孙素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陈建明已书面认可原告关于应附带租约拍卖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50元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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