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纪,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秋诗。
原告李纪与被告上海久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纪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纪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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